苏州市设施管理行业标准化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苏州设施管理(现代后勤)行业标准化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正式英文名称是“Suzhou Facility Management Industry Standardization Alliance”。

第二条  联盟旨在于融合并推广国内外先进设施管理(现代后勤)理念,提升成员单位设施管理工作能力从而促进其核心业务高质量发展,推动苏州市设施管理行业发展。

第三条  联盟接受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市住建局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联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民主,加强联盟成员间的沟通、交流和协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设施管理行业发展的规划、方针、政策。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联盟主要业务范围:

(一)搭建联盟成员之间信息共享、培训、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联盟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推动苏州市设施管理领域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

(三)加强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产业联盟等相关机构的联系,推动苏州市标准成果转化为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

(四)围绕设施管理理念、技术、标准开展相关宣传培训,协助联盟成员解决设施管理标准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推动标准符合性评估工作,开展重点标准应用示范。

(六)跟踪国内外和苏州市本地设施管理产业标准动态,提供研究报告。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六条 联盟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由设施管理产业相关的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该领域从业单位和需求单位结成,是跨行业、开放性的友好交流型组织。

第七条  凡承认本联盟章程,认同本联盟宗旨,并愿意履行联盟相应定位、职责及义务分工的相关单位,均可申请成为联盟成员。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在联盟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履行成员义务,积极参加联盟活动。

第八条  相关单位申请加入联盟的程序:

  •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应当先填写《苏州市设施管理产业标准化联盟成员申请表》,并将盖章申请表提交至联盟秘书处。
  • 秘书处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提交联盟理事会批准通过。
  • 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加入联盟登记手续,联盟秘书处登记后正式成为联盟的成员。

第九条  联盟成员应当指定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人员作为代表人员参与联盟活动,并积极与联盟保持联系。该名代表人员应当在该单位中选定,能代表该单位利益,书面报联盟秘书处登记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联盟成员退出应当提前十日书面通知联盟理事会。

第十一  联盟成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联盟章程的行为的,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已经予以除名的联盟成员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

2、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秘书处成员。

3、表决联盟重大事项。

4、监督联盟工作,并提出建议。

5、(免费)获取联盟面向全体成员统一发布的咨询信息。

6、(免费)参加联盟面向全体成员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7、优先参与联盟标准的研制工作,但应当具备相关标准化培训经验。

8、以优惠价格享受联盟的标准符合性评估、咨询和需求对接服务。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保护联盟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联盟组织的有关活动,承担并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

及时准确地提供联盟需要的信息和资料,积极参加研究、探讨设施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联盟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联盟组织机构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十五条  联盟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 审议联盟发展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 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联盟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联盟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成员大会的决议须经与会联盟成员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候选单位可采取自我推荐或联盟成员推荐的方式进行推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成员大会。

(四)制定和修改联盟工作制度。

(五)制定联盟发展战略。

(六)决定是否接纳成员加入,提出除名联盟成员的建议。

(七)决定联盟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与会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遇有特殊情形,理事会会议可采取线上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一名。

理事长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理事长每届任期两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成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批准联盟经费、印章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其主要职权是: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管理联盟的重要文件、资料和经费使用。

(四)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及对外联络,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设立秘书长一名。

     秘书长由理事会指定产生。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协调和监督各工作组工作,协调专家指导组。

(三)提名工作组组长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工作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管理联盟印章。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联盟根据工作需要,在必要时设立工作组,负责组织和实施设施管理行业领域内重点方向的推进工作。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时,联盟成员可成立工作组,组织开展具体工作:

(一)联盟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提议组织开展专项工作。

(二)理事会同意成立。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组设组长一名,根据需要设立联合组长。

工作组组长/联合组长采取聘任制,任期两年,可连续聘任,任期届满前6个月,由秘书处提出换届组成方案及相关环节资料报理事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工作组组长的主要职责为:

(一)主持或委托联合组长主持本组会议。工作组组长或受委托的联合组长必要时可以组织技术交流和研讨。

(二)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讨论和工作组会议,提 出建议。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撤销工作组:

  • 工作组违反联盟章程、严重损害联盟及其他联盟成员利益。
  • 经秘书处确认,工作组的专项工作任务已完成或终止。

第三十条  撤销工作组时,应当由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理事单位负责协调和监督。确保该专项工作内容、人员和资产(含知识资产)能够得到有效处置。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成员选定代表该单位的人员参与联盟活动时,该代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好的信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力。

(三)身体健康,热爱本行业工作,办事公正。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联盟经费来源: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有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赞助、捐赠;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联盟经费收入全部用于设施管理标准化推进相关工作及维持联盟的日常运转,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联盟应当按国家对社团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联盟经费使用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联盟的资产。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由联盟秘书处提出修改方案,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成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三十八条  联盟终止会议需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联盟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经成员大会通过,可对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联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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